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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行为有什么

2025-01-10 21:29:00

实践性行为是指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求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求完成一定的交付或劳务行为。实践性行为与诺成性法律行为相对,后者仅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需交付实物或劳务。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实践性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民间借贷: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种合同需要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才能视为合同成立。

借用:

一方将物品借给另一方使用,使用后归还。借用行为需要实际交付物品,才能构成借用合同。

保管:

一方将物品交给另一方保管,保管期满后归还。保管行为需要实际交付物品,才能构成保管合同。

定金:

在合同签订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定金需要实际交付,才能视为合同成立。

运输合同:

一方将物品交由另一方运输,运输完成后交付。运输合同需要实际交付物品,才能构成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一方将物品交给另一方保管,保管期满后归还。保管合同需要实际交付物品,才能构成保管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性行为的成立要求较为严格,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完成实际的交付或劳务行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交付要求,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成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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