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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承担哪些损失

2025-01-12 23:55:00

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损失:

直接损失:

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

间接损失:

也称为所失利益,指因违约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如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积极损失:

指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或成本,如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

消极损失:

指因违约行为而未能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其他损失:

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理预见规则: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赔偿额的计算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案件可能还需考虑其他法律因素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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