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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生育险什么规定

2025-01-11 19:43:30

哈尔滨的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补贴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依法生育并现存二个及以上子女。

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后。

申请育儿补贴以子女具有哈尔滨户籍。

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总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标准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津贴发放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为:

产前检查280元;

自然生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

助娩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剖宫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计划生育费用

放置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50元;

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80元;

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120元;

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人工流产。

申领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

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若职工生育时,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可先自费结算生育医疗费,待企业补缴生育保险费后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年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和经济补偿,同时鼓励生育多子女的家庭。建议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便职工能够顺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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