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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性侵

2025-01-06 15:21:00

性侵害的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强奸罪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违背妇女意志: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强行进行: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主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客观方面: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另一女性实施猥亵或侮辱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以性要求或涉及性的意图,实施性骚扰的行为。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性侵害的加重情节

轮奸: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致人重伤、死亡: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其他相关情形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

奸淫幼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性侵害及其严重程度,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相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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