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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事实如何推翻

2024-12-28 12:45:15

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事实通常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的事实,这类事实一般不需要对方再举证证明。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自认的事实是可以被推翻的,具体条件如下:

相反证据: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认的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虚假的,那么可以推翻自认。

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否则以下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撤销条件:

自认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撤销:

自认人证明自认不符合事实真相且是错误作出的;

自认是由于欺诈、胁迫或其他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原因;

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自认;

代理人所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

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在审判上所认知的事实相违背。

诉讼程序:

自认的撤销一般应在庭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进行,撤销后,请求撤销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自认的推翻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非专业人士在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难以推翻自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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